实务必备:最高法合同纠纷指导案例裁判规则及相关判例,推荐下载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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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合同纠纷指导案例裁判规则
及判例(上)
一、指导案例1号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1、指导案例
关键词 | 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 |
裁判要点 |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
基本案情 |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 1.65 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 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 年 10 月 22 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 月 23 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 月 27 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 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 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 165 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 145 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 月 30 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 138 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 1. 38 万元。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6 月 23 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 912 号民事判决: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 1.38 万元。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9 月 4 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 1508 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 912 号民事判决;二、中原公司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 1.65 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裁判理由 |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原公司与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 2.4 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德华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2、参照此指导案例的判决(16 个)
案件 | 判决/裁定书号 | 判决/裁定机关 |
杭州广纳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朱杭钱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 (2014)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 307 号民事判决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平度市百顺房屋经营部与王玉刚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 (2015)平商初字第2460 号民事判决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杭州广纳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朱杭钱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 (2013)杭余余商初字第 517 号民事判决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刘燕娜、沈明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 (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 8077 号民事判决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东莞市信嘉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泽灵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 (2014)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 307 号民事判决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湖口金诚地产房屋中介服务部、程玉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 (2016)赣 04 民终 1357号民事判决 |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申艳霞与李永灿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 | (2014)韶中法民三仲字第1 号民事裁定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成都上东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宋丽军居间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 | (2017)川民申 1707 号民事裁定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吴萍、朱丹丹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 | (2015)宁民终字第3770 号民事裁定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海口宏兴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振兴路分公司与何超群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 (2017)琼 01 民终 368号民事判决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济南中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王亚洲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 (2015)济商终字第 119号民事裁定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西安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卢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 (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 00498 号民事裁定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深圳市东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陈晓英居间合同纠纷民事判决 | (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 1129 号民事判决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珠海市双辉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王建安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 (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 373 号民事判决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武江区新城房屋中介惠民服务部与张贵才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 (2015)韶中法民二终字第 120 号民事判决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济南展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冯思志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 (2015)历商初字第1178 号民事判决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二、指导案例 2 号
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1、指导案例
关键词 | 民事诉讼、执行和解、撤回上诉、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
裁判要点 | 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
基本案情 | 原告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约自 2004 年开始,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简称西城纸业公司)。2009 年 4 月 14 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同年 6 月 11 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仟元整(¥548000.00)。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 251.8 万元及利息。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梅货款 251.8 万元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梅货款 251.8 万元及违约利息。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 2009 年 10 月 15 日与吴梅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同年10 月 20 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 |
裁判结果 |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7 月 7 日作出(2010)眉执督字第 4 号复函认为:根据吴梅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 |
裁判理由 | 法院认为: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约定,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梅则放弃了利息,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
2、参照此指导案例的判决(4 个)
案件 | 判决/裁定书号 | 判决/裁定机关 |
李国峰与丁尚卿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 (2014)东二法虎民二初字第 307 号民事判决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
临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 | (2014)临兰执异字第 8号执行裁定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赵天树、西碾小学借贷案执行裁定 | (2015)南中法执复字第 27 号执行裁定 |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四川汇源能源有限公司、新疆佰源丰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 | (2016)新 30 民终 256号民事判决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部分资料截图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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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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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问题和写法(例如:主体资格通常存在什么问题?工期如何精确界定?如何才能避免工程款争议?违约事件如何约定才算严密?)、借款合同写法(例如:如何避免合同无效?利息如何约定准确?如何更好保护债权人利益?如何快速维权?)
改法——
风险评估(信息收集、风险分析、评估、应对)、系统修订(体系、主体、模块)、快速修订法、细节修订法(增加前提、套装马甲、增续貂尾、责任封顶)、合同复核(条块修补、节点控制、全文跳读、场景推演、交叉复核、延时晾晒)
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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